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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C易倍官方网站 2021年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

    【 发布日期:2021-10-14 】


    一、组织构成

    EMC易倍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学院)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张晓涛(院长)、徐淼(院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王立勇(主管研究生副院长)

    委员:霍达(研究生任课教师、系主任)、马光明(研究生导师)、张艳(研究生导师)、蒙双(研究生任课教师)、金旻(研究生管理人员)、王冰洁(研究生代表)

    、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的仅限于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其他定向就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21〕100号)中“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详见校发2021〕100号文件“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

    (二)名额

    结合学校下发的总体名额,学院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类别

    学年

    专业

    一等奖学金名额

    二等奖学金名额

    小计

    博士

    2018

    国际贸易学

    1

    3

    4

    博士

    2019

    国际贸易学

    2

    4

    6

    博士

    2020

    国际贸易学

    2

    6

    8

    硕士

    2020

    国际贸易学

    4

    6

    10

    硕士

    2020

    国际商务

    19

    33

    52

    总计





    四、评选指标体系

    学院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EMC易倍官方网站实际,从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专业实践、其他项目(包括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综合考核,计算总成绩,并以总成绩排序和学校核定的名额确定奖学金人选及奖学金等级。各项考核的考核期均为 2020年9月1 日-2021年8月31日之间。

    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60%,科研成果占35%,学生工作、社会服务等占5%。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65%,科研成果占20%,实践能力占10%,学生工作、社会服务等占5%。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占65%,科研成果占10%,实践能力占20%,学生工作、社会服务等占5%。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EMC易倍官方网站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

    五、具体安排

    (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 10月14日-15日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电话:61776223,邮箱:515447627@qq.com(非工作日可发邮件)。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于10月18日上午10点前提交至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所有成果取得时间须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含),不在此时间范围内的成果不可作为评审材料。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 10月22日-10月28日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学校OA系统、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室,办公电话:61776223。

    六、其他

    本工作安排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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